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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 第232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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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“失出人罪”,这个几乎都不追究法官责任,因为这符合“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”的司法传统的体现。

也就是说,宁可违反现行法律,也不冤枉无辜。

人命关天,死了就挽回不了,如果在死刑案件中,法官都存有误判的可能,至少说明,中间是有疑点的,这种情况下,不判死罪,是可以理解的。

而“失入人罪”,是误将人判罪,或者重判,如果涉及到死刑案件,犯人达到两人,最轻都是革职查办。

但如果涉及到“故出入罪”,那就是重判。

李开点点头:“我也这么认为。”

这故出人罪,是一个专门针对法官的罪名。

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制思想,其中还包含着一套完善的司法体系。

共有四个罪名,“故入人罪”,“故出人罪”,“失入人罪”,“失出人罪”。

故入人罪:指法官故意将无罪之人判有罪,或者将轻罪之人重判。

因为这是故意的呀!

宋朝对于司法是非常严厉的。

比如说“故入人罪”。

宋刑统中有专门的条例解释:诸官司入人罪者,若入全罪,以全罪论。

故出人罪:指法官故意将有罪之人判无罪,或者轻判。

那王鸿直接驳回司理院的定罪书,当然是可以引用这一条。

失入人罪:指法官失误将无罪之人判有罪,或者将轻罪之人重判。

失出人罪:指法官失误将有罪人判无罪,或者轻判。

关键就在于故与失,出与入,一个是故意,一个是失误,一个是出罪,一个是入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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